欢迎访问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院情介绍
领导简介
机构职能
检务指南
统计总结
网上咨询平台
网上举报
网上申诉
检察长信箱
案件信息公开网
法律咨询
代表委员联络平台
法律法规查询
扫描二维码关注临河区检察院
抖音二维码
抖音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头条二维码
头条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学党史 悟思想 办实事 开新局
党员干部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有哪些?
时间:2024-10-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2 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3 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4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5 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6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7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8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

案例

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关某,伙同乡镇驻村干部丁某,在负责某村灾后重建过程中,违规向受到建房补助的农户收取灾后重建好处费及灾后重建补助款6万元,关某分得2万元,丁某分得4万元。关某还侵占某电力工程对本村进行土地征收补偿的“征收提留款”1.5万元、挪用本村移民后期扶持补助金4.2万元长达4年多时间。他还以请客送礼为由,向4名受到资助的贫困学生家庭索要香烟4条及现金2000元,据为己有。关某还伙同村会计赵某某,截留群众粮补资金2万余元,虚报冒领五保、低保、安居房等民政资金5万余元作为村级收入,用于请客送礼、招待吃喝。

解析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以及“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规定,关某、丁某、赵某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群众纪律。

点评

“不拿群众一针一线”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关某等人利用手中职权在服务群众过程中“捞油水”“拿好处”,截留、挪用、侵占民生资金、物资,是典型的“雁过拔毛”式的腐败案件,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影响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必受严惩。

廉洁提醒

发生在民生领域的“微腐败”看似数额不大,但影响了国家惠民政策的落地落实,消解了国家对群众的温暖和关爱,直接损害了群众切身利益,啃食了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挥霍了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所以,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版权所有: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未经授权 请勿转载

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北环路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邮政编码:0150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