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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河区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10-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临党办发〔2019 

 

 

临河区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

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农场,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各部、委、办、局、室,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驻区各单位:

《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已经临河区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临河区委员会办公室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月 日

关于支持检察机关

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临河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是完善行政监督体系、加强司法监督的重要制度,也是统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内在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深刻理解立法精神,充分认识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对于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完善公益保护体系、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接受司法监督的自觉性,尊重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二)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重点领域,扎实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三)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开展检察公益诉讼的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公益诉讼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准确把握公益的内涵和外延。从区委和政府关心、社会各界关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动解决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民生领域突出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三是正确处理依法保护公益与促进经济发展、监督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与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关系,努力实现公益诉讼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共赢。四是准确把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加强监督制约,确保检察监督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四)尽职履责着力营造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环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涉及多个行政部门,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因此,要形成区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各方面配合的工作格局。在加强组织领导上,区委、政府把加强和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纳入全区全面深化改革总体布局,多措并举协调解决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大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保障和支持力度。各级领导干部不得插手、干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或要求检察机关撤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审判机关审理公益诉讼案件。对于抵制、干扰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办案行为,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在强化沟通配合协调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旨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解决侵害公益的突出问题,与行政机关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目标一致。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分局、国资委等行政机关要提高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认识,通过联席会议、联合发文,加强与检察机关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线索移送、证据收集、结果反馈等方面的配合协作。审判机关要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提升公益诉讼案件审判质效。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引导,要把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纳入普法宣传,既注重宣传中央决策部署和立法精神,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公益诉讼,又注意把握个案的宣传报道尺度,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社会舆论环境。

二、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五)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作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解决侵害公益问题、保护公益的法定手段。检察机关要积极通过诉前程序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行职责、保护公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要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良性互动,共同推动侵害公益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要以落实诉前检察建议为整改目标,对照诉前检察建议全面自查,对确属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不得以各种理由推托、延迟落实和反馈。因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应当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方案,及时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采取整改措施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的,要及时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由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对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者不属于违法行使职权的,要及时回复检察机关并说明情况。检察机关已经立案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需要行政机关配合调查核实的,有关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

(六)认真做好公益诉讼案件起诉和应诉工作。经过诉前程序,相关部门仍不履行法定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过诉前程序,相关行政机关仍不履行法定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提起后,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认真做好应诉准备工作。对于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在诉讼过程中要继续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力争实质解决。案件开庭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主动依法履职,防止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继续受到损害。

(七)注重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行政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全面、正确、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防止因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要严格执行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和合法性审查制度,做到公正、文明、规范执法。要全力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对于检察机关指出的违法行政行为,要依法积极作为,确保公益得到保护。要重视吸收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坚持司法监督纠错和自我纠错相结合,加强公益诉讼个案的剖析和类案的研究,研判执法风险点,对问题集中领域进行源头治理,不断规范和改进工作。

三、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沟通协作机制

(八)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沟通协作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机制,行政机关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行政执法事项开展专项调查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发现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应当向检察机关移送线索。移送线索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在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提起的公益诉讼,要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诉讼所需要的证据和技术支持。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可以商请政府法制机构予以配合协作。发现违法行为需由行政机关查处的,应当将有关线索及证据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受移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报检察机关。

(九)建立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沟通协作机制。审判机关要准确把握公益诉讼的特点,优化审判程序,支持配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妥善处理公益诉讼审判中遇到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要加强裁判执行工作,依法排除妨碍和干预执行的行为,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要建立公益诉讼案件会商机制,共同研究案件管辖、证据规则、庭审程序、出庭规范等公益诉讼理论和实务问题,提升公益诉讼质效。

(十)建立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对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线索,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向检察机关反馈处理结果。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多发领域,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会同检察机关开展联合检查,共同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共临河区委员会办公室                2019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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