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多发生在隐秘的角落,客观证据少,仅有被害人陈述,而犯罪嫌疑人对自身违法犯罪行为的不认可,导致该类犯罪报警侦破难、诉讼难、判决难,在办理该类案件时要充分考虑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综合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准确理解把握证据审查、判断和证明标准,扎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022年11月20日,被害人小A(案发时14周岁)在临河区某小区小区被犯罪嫌疑人雷某某诱骗至门房(雷某某用于存放个人物品的私人空间)内猥亵,小A逃离后告知其母亲,母亲随即通知小A的父亲向临河区公安分局报案。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于2022年11月20日作出巴公临分(解放)行罚决字(2022)26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雷某某在临河区某小区门房内采取摸小A隐私部位的方式对小A进行猥亵,给予雷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被害人小A及其代理人不服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犯罪嫌疑人雷某某构成刑事犯罪,于2022年11月24日向临河区人大提交信访材料要求监督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临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2022年12月5日将信访材料转至我院。
案件受理后,案件承办人通过审查控告人提供的监控视频、录音、侦查机关卷宗及听取控告人的意见,发现控告人的陈述与监控视频可以相互印证、被害人在事发后立即将情况告知法定监护人,且在被害人家属找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进行了自认,被害人家属进行了录音。针对公安机关提出的,小A进入门房属自愿行为,且小A身体没有淤青、受伤,衣服没有被脱掉,事发过程没有呼救,无法体现猥亵的强制性,认为该案不构成强制猥亵罪。承办人组织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就案件事实、现有证据进行充分分析研判,并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认为雷某某以看兔子为由,诱骗小A到某小区门房内,在门房内对其进行猥亵。雷某某在事发后,为了逃避法律惩罚,未如实陈述事实经过。通过两次询问被害人,被害人的陈述稳定、两次陈述内容基本一致,陈述部分内容与监控视频可以佐证,被害人在案发后立即电话告知监护人,没有构陷污蔑雷某某的时间和动机,因此,被害人的陈述真实性较高。雷某某将小A诱骗进门房后,将门关住,对被害人形成精神强制,足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在门房内使用拦、搂等强制手段亲吻、捏、摸、舌舔等方式猥亵小A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移送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审查,并在立案后将相关情况向临河区人大常委会反馈。
后经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进行立案监督,于2024年7月31日临河分局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将司法救助线索移送至控申部门,经调查发现,案发后小A出现急性应激反应、心生恐惧,无法在原小区居住,需租房居住,小A父母以打零工为生,雷某某未进行过赔偿,小A一家亦未接受过其他救助,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我院认为小A的情况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为小A一家发放司法救助金5000元。
2025年3月24日,临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雷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依法判决雷某某有期徒刑1年,雷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5年5月26日,经巴彦淖尔市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本案经过两年多终将罪犯绳之以法,不仅实现了个案公正,同时也给更多的未成年人在遇到侵害发生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勇气,体现了检察机关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鲜明态度,是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的有力体现。
供稿:综合业务部 范秀平
初审:慕维峰
终审:魏春咏
编辑:刘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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